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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不能承受之痛

编辑:佚名     |     来源:天基律师网    |     日期:2008-3-5 11:57:10

 如果你以为消灭秋天就能消灭哀愁,那么你就得到双重的失望;这想法之蠢不亚于在荒年,通过屠戮人口来减轻饥荒的流行。

——西川
 

  据报道,在中国不少大中城市里有这样一群人:白天他们是企业白领、公务员、国企干部,夜晚则热衷参加“交换温柔”的派对——互相之间基于“性”的交换活动,也称之为“换偶”或者“换妻”游戏,该行为被认为是一场“冰风暴”,是一次可能席卷整个中产阶级的“性革命”。 

  性学专家李银河教授坦诚的宣称:换偶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是价值多元的一种表现。并从法律、道德问题和社会危害性三个方面给予“换偶”者的这种“娱乐活动和生活方式”以理论支持,该观点一经提出,即引发巨大的纷争。本文姑且赞同李银河教授所持的权利观,承认这些成年人之间进行的私秘、自愿的性行为——包括多边恋情、一夜情、性虐可以规避法律或者说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即为自由,但是,在我看来,从法律合法性的角度定位“换偶”行为,强化权利诉求的功能,无助于真正问题的提出与解决。以下我将从权利在处理关系方面的能力不及入手,尝试对该现象产生的深层原因作点思考,寻求观察的另一视角。 

  权利与关系的冲突与融合 

  “人是一切关系的总和”(马克思语)。尤其是对于现代社会的每一个人来说,谁不是身处于巨大的关系网络之中,互为中心与边缘?在以法律文明秩序为主导的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倾向于选择通过法律途径,以权利诉求的方式,来处理各种关系,以期追求和实现自己的利益与愿望,履行“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耶林语)。美国学者格伦顿宣称,“权利话语过滤了其他语言并直接渗透到其他语言中”,“权利”成为强势语言,获得了空前的扩展与张扬。 

  问题是,作为在关系性存在的人——除非他是鲁滨逊,多大程度上可以利用权利诉求来解决和处理问题,获得自己真正需要和满意的结果?哈佛大学的於兴中博士对权利原则与关系原则的精辟的论述,可以帮助我们来透视这个问题。 

  他认为,作为法律文明秩序的基本范畴与核心概念之一的权利,其基础是功利理性,并为人所共有,因此权利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随着西方强势文化的入侵与渗透,权利文化以不可阻挡之势席卷了全球。应该承认,权利观极大地改善了人类的物质存在,成为人生存的基本条件和作为人的资格。然而,这只是解决了个人生存的一个最根本问题,而不是全部。因为人的生存归根结底是关系性的,是一种辨证的互惠,互斥的存在。权利人的权利实现是在与其他人权利持有者的交往中才能完成。 

  於兴中博士还进一步阐释了权利原则与关系原则的冲突与融合。人存在于各种关系之中,虽然这些关系种类繁多错综复杂,但是大致可以归于四类:人与自己,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超自然。人与自己的关系是指人格的开掘与发展,包括人的心性、灵性和智性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以根据人所扮演的不同角色分为自然关系和准自然关系、工作关系、交换关系、统治关系与服从关系等。其中自然关系是指血缘关系,是以人的情感为基础,比如兄弟姐妹、父母、孩子之间的关系,准自然关系是后天、非血缘的,但又具备某些血缘关系的特点,比如夫妻关系、师徒关系、、朋友关系等。这些关系也是建立在人的情感基础上,而不是利害关系,尽管人们往往在谈论这些关系时有时也使用利害关系的语言。工作关系和统治与服从的关系,则是以利害为基础,只能用理性来处理。后两类关系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基本上是一个人的心性、智性与灵性并存的关系,而人与超自然的关系是人对灵魂的态度,理性和感性都很难奏效。 

  由此可见,在四类关系中,权利的作用实际上非常有限。在人与自己、人与自然、人与超自然的关系中,权利显得无能为力。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处理中,权利的用武之地也很有限。确切地说,只有在处理工作、交换和政治关系中,人们需要借助于理性,权利原则发挥效用,尤其是在政治关系中运用权利原则是最为有效的。 

  回到文章开始所说的换偶行为,该行为实际上体现的是两种关系:人与自己的关系及人与他人关系——夫妻关系属于准自然关系, 而从上文中对于权利原则与关系原则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两种关系恰恰都不是法律可以起作用的领域,当以情感和忠诚为基础的夫妻关系,诉求于权利与义务等法律语言的时候,往往意味着关系出现了问题比如夫妻离异与感情破裂。换偶者因为夫妻之间感到乏味与厌倦,但是又想维护现有家庭与婚姻的存续,他们采取的另类方式去解决这个问题——即便国家强制力不及私人床第,但是,拥有了“性”交换自由的这些男女,问题真的解决吗? 

  不幸归咎于谁? 

  换偶者如何解释自己的行为?他们称,参加该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消除夫妻之间的审美疲劳,解除婚姻危机,用寻求外在刺激来追求快乐的方法,来稳固现有的家庭关系。也就是说,他们看似反传统的行为实际上是为了维护一个很传统的价值。据部分接受采访的参与者说,他们的家庭关系由此获得了改善,夫妻感情得到了增进。这可能也是李银河博士为换偶行为辩护的潜在理由之一。我认为以下因素必需考虑:第一,人对自己采取的行为进行辩护,是一种本能的反应。尤其是那些反叛行为者更是要向传统立场表明自己行为价值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第二,所有的参与者都获得了如意的期望吗?果真如此,棘手的难题倒是好办了,一切诸如情感调解、心理咨询、还有法院等其他机构可以关门大吉,社会成本大大降低;第三,谁都不知道这种行为是否造成隐患,因为夫妻之间的感情应该具有排他性,(很多动物也是)即便一方滥用情感,他(她)也期望得到对方唯一的爱(包括性),伤害性的行为带来的情感伤害,有时候会像休眠火山一样,谁知道它的潜伏期有多长? 

  也许这些人会说,这是他们的自由,如果有什么后果,那也是他们自己的事情。但是,这样的消极态度显然无助于解决问题,我试图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来寻找问题的症结。 

  一、为什么习惯于向权利诉求? 

  李银河认为公民有“换偶行为”的自由,是他们的合法权利。从於兴中博士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其实李博士暗地里把关系的重心作了这样一个转移:人与人及人与自己的关系被转移成人与政治即国家公权力的关系,情感问题被置换成功利问题。不知是李博士有意为之还是无心疏忽,都暴露了这样一个心理:当我们的生活出现问题的时候,首先把目光投向外部,或者怨恨别人,或者控诉制度,却很少想过自己的责任和自己的问题。就像有石头挡住去路,我们搬掉石头;衣服不合适我们就换一件衣服;环境不够好,我们就搬到别处住。——总之,我们不考虑自己本身需要改变什么,反正我们有能力有权利改变世界。 

  自从后现代大师福柯提出,“没有普遍适用的真理”,一切具有共性的价值观和体验之类的论题都面临质疑与解构,人与人之间本质上被视为一种权力关系——权力无处不在,对抗也无处不在——众所周知,李银河便是福柯的虔诚门徒。权力关系不断地被泛化,被分解,被细化,而在法律上,对抗权力的最有效手段是权利,因此我们提出越来越细致、烦琐、新奇和敏感的解放诉求,将个人生活的不幸嫁祸于社会或者他人,对与权利相对应的自身应该承担的责任却被淡化。人是万物的尺度,君临一切,这种取向根本上不打算改变人,也不关心人自身的品质与尊贵,而是以人现有的德行为准则,一味的加以肯定和满足,谁反思自己,自我退让和克制 谁就被指责为摧残人性,缺乏人道——却忘了人性中很大一部分是需要祛除的贪婪、残暴、自私、冷漠。人长期生活在这种环境中,表面上看是越来越富有进攻性,越来越锐不可挡,实际上,人越来越缺乏对自身反省的能力,越来越丧失直面自己的勇气和胆识,。一旦停止指向别人和社会的诉求,自己便成为迷途的羔羊,所以人要不停说话和要求,以免面对嘎然而止的安静不知所措。 

  二、求助于“性”行为的背后 

  换偶的夫妻,把自己不幸福的婚姻生活归咎于彼此间的审美疲劳,性生活的无趣,因此尝试与其他夫妻交换配偶来获得新鲜感受与性的欢愉。这使我想起,在国外有人对关在笼子里的老鼠做过这样一个试验,不停的刺激老鼠的某一敏感部位,使老鼠一直处于兴奋与狂欢,结果在不停的蹦跳与奔跑中很快毙命了。 

  性作为一种正常的生理需求,总有一定的限度,压抑固然有害,但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不也是一种变态?如今,人们对性快乐的无限追求,无限夸大性的意义,早已超越了正常的生理限度,甚至成为一种商品。其实,性的背后就是人类的欲望在泛滥。如前文所述,随着人们丧失对自我的批判能力与胆识,缺乏对生活深度的挖掘与探索,迷惘的心灵成为各种欲望的集散地,人们不知道自己真正需要什么?生活在浅层的人们,缺乏对生活的远见,没有了梦想,没有对理想的追求,只是一味对现世快乐的追求,而最直接最真切的快乐就来自对感官的刺激,欲望不是身体的一部分,而身体成为欲望的一部分,成为欲望的奴隶,人们总在追逐欲望和快感的道路上狂奔不已,是不是就像试验中的那只老鼠? 

  学者单正平在评价“人造美女”现象时说,人类历史上有三次毁灭,第一次是对神灵的毁灭,接着神灵居住的大自然也理所当然的被摧毁,这是第二次毁灭,人类寻求欲望的方式转向了人自身,身体成为最后的领地,最后的乐土,但是,当欲望的满足以破坏身体为代价,就象吸毒,身体的快感伴随着身体的毁灭一同进行,则是人类的灾难而不是福祉,换偶行为不也是以破坏婚姻价值途径来追求婚姻价值的实现吗? 我宁愿把它看作是婚姻的灾难和即将到来的第三次的人类毁灭的前奏。 

  三、必需面对人与自己 

  以维护少数权利的名义,李银河说“少数人有权利做这些事。”便草草了事。李博士关注类似事件的方式,我总感到过于简单和外化,在谈论木子美的“一夜情”现象时,她说木子美的做法,是性欲强的女性是在寻求男女平等与解放,并认为这是一件很有意思的事情,当然,她也说到这是成人之间的自愿行为,法律不应该干涉,她并不关心其实性冷淡的木子美发生“一夜情”真实的背景和内心的痛苦、孤独与迷惘。作为一名很有影响的公共知识分子,李博士如果真是为了少数人的福祉,体现真正的人文关怀,这样的浅层关注还是远远不够的, 就像对待一个伤心哭泣的孩子,仅仅对他说,你哭去吧,你有哭的自由。能够解决什么呢?孩子为什么而伤心哭泣就不用在过问了吗? 

  问题还是应该回到人本身,回到人如何处理自己的关系,如何对待自己的各种欲望?作为一个人格健全的人,其心性、灵性与智性发展应该保持一定的均衡,它是人进入各种关系的基本出发点,决定了人对这些关系所采取的态度。它是各种关系中最首要的关系。当一个人内心状态失衡,人格就会发生裂变。心性是道德的领域,包括人的感性,情感,在与他人交往时,注重的是关系的和谐与缠绵。灵性是人如何面对的非物质的信仰,是人对待灵魂的态度,智性强调的是人的理性能力,法律文明秩序是人的智性对社会生活的反映,但同时也是对人向善的能力的怀疑。走向法律文明秩序,即走向‘法治’,并不是走向一个美的社会,君子的社会。可见,只为人的智性提供乐土的社会,不是一个理想的社会。一个仅仅智性发达的人,也不是一个拥有完整人格的人,智性的发达,意味着高举权利大旗,欲望不断膨胀,飞驰,泛滥,而人的心性和灵性,却被蒙蔽、退缩和弱化,当权利最大化的主张,财富极大的占有,一颗无处落定的心,我们很难有幸福的感受。  

  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进行内在的深刻的革命,完成自己对自己的搏斗,改造自己的心性,为灵性的培育也留下一方天地,使人净化升华、宽和宁静,清明透彻。 

  这显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人的出路问题,是一个哲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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