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个高层,想着总可以登高远望,“一揽众山小”了。入住后却得知楼顶花园肯定是不能上去。因为它已经被卖给了别人,明花有主了。漂亮的爱车没地儿放,高级的小区会所不能去休闲,因为小区的车位被拍卖了,会所被高价租给了舞蹈培训班。憋足了气的业主讨了一圈说法,最后还得自己把气泻下来。没人能给他们说法。因为没人知道这些小区的公共物业究竟应该属于谁。
在城市的小区里,业主与开发商关于公共物业的权益之争现在有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首先明确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小区物业。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按照通常对于建筑物的理解,楼顶和楼间绿地,毫无疑问的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所以,开发商再也不能将楼顶花园私自出售。一些住在一楼的业主也不在可能当然地将房前屋后的绿地圈占。物业用房作为公用设施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擅自出租牟利的行为被禁止。其次关于其他附属物业,物权法也充分保护或者说尊重了业主的优先取得权。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提供健身、娱乐服务的会所绝大多数是作为独立的房屋,由开发商业售或出租经营的,一般不作为附属设施归业主共有。但因为有了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发商在前期销售时对购房者的承诺就需要慎重,要对有关建筑设施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比如说会所的归属,以减少日后的纠纷。
权属明确之后,就是遭受侵权之后如何救济的问题,物权法注意到业主个体分散的特点,对业主共同权益受到侵犯后的救济方式有了明确的、便利的规定。 物权法草案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说,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对物业服务机构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任何一名业主都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如果是共有人内部的任何一名业主侵犯了全体业主的权益,比如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被侵权的业主个人都可以依法、依规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