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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给予业主的物业选择自由

编辑: 邓曙光     |     来源:天基律师网    |     日期:2007-6-16 10:21:13

    在居民小区管理中,不用说,业主是主人,物业公司是仆人。可不幸的是,一直以来,不管主人是不是愿意,不管主人是不是有钱,都得请个仆人,即使这些仆人个个都是恶奴。业主购买了房产,便被捆绑上了它的物业公司,这样的状况严重侵犯了业主作为主人的自主权利,剥夺了业主的自由选择权。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为了有效解决导致物业纠纷频发的根本原因,在规定上给予了业主更多的选择自由。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2003年开始实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开发商首先要为业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入住后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有权另行选聘物业公司”,但“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这样的表述来看,业主应当或者说必须通过委托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事务。另外,从现有的其他法规来看,物业服务也只能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来进行。这便是对业主自由选择权的第一层剥夺,即限制业主选择物业服务机构之外的其他管理人管理小区物业。新的《物权法》却明确规定,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这就是说业主完全可以委托普通的自然人来进行物业管理。如果小区规模不大,业主完全可以决定聘用一些下岗职工、退休人员等来负责来客登记、车辆看管、小区保洁,选择一些有技术专长的人员负责设施维修等,无须选聘专门的物业公司。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同时规定业主有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生活中,水、电、气等公共服务收费也都是在通过物业管理企业集中交纳。这便是对业主选择权的第二层剥夺,即限制业主自行地、经济地管理小区物业。《物权法》在强调“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依法有权更换”的同时,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就意味着业主完全可以通过业主大会辞退开发商选聘的物业公司,同时不再另行选聘其他物业公司,而由业主自行管理小区财产。例如,小区业主完全可以约定,由本身没有职业的业主或业主家属组成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无偿为小区服务,或者由各家业主轮流清理小区卫生或者提供其他公共服务。这对于规模和共用部分面积较小、物业服务需求少的小区来说,显然极大减轻了业主的经济压力。

    千姿百态的小区,自然有各不相同物业服务需求。物权法高度尊重了业主选择物业服务的自主权,赋予了业主比以往任何一部法规更多的选择自由,物权法实施后,必将对缓和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减少物业纠纷,营造和谐社区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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