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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奠定法治基石 写在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施行之际
编辑:佚名 | 来源:天基律师网 | 日期:2008-6-30 16:58:10
新闻来源:新华网 转载时间:2008-6-30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这部法律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着眼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奋斗目标,突出自主创新这条主线,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新时期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目标、方针和战略,强化了激励自主创新的措施,为新时期科技事业发展和全社会科技进步奠定了重要的法治基石。
既宽容失败又防学术不端
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既强调科研诚信建设,又倡导宽容失败,从科技活动的规范和保护两个方面为科技人员的创新科研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失败乃成功之母。在科学上,很多失败的经历十分宝贵,为今后的探索奠定了基础,避免再走弯路;而科学技术活动的高风险性,也要求对有原因的科研失败给予理解、宽容和保护。相反,如果仅把成功作为评价项目的唯一目标,必然导致科研造假。
为了鼓励科技人员自由探索、大胆创新,勇于承担高风险项目,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
针对学术浮躁等不良现象,法律进一步明确了科技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义务。它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此外,这部法律还强化了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的科技人员的诚信监督,明确提出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并严格追究违反诚信行为的法律责任。
明确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促进科技进步首先要促进企业的进步。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新增加了“企业技术进步”专章,明确了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并对国家通过财税政策、产业政策、资本市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等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予以规定。
经过近30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迅速增强,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还比较薄弱。2006年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仅为0.77%,有研发机构的仅占全部企业的23.2%。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98.6%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
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首先明确了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它规定,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法律还加大了国家运用财税手段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力度,明确提出设立科技计划和基金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实施税收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明确提出要建立促进技术创新的融资体系,并将创新投入等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范围。
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保护发明创造、鼓励科技成果扩散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在促进科技进步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在保留原来有关保护知识产权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并对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提出了进一步的具体措施。
此前,我国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长期以来过分强调国家所有,实践中形成了形式上国家所有,事实上单位所有,权利与义务、权限与职责不清的状况,一方面造成单位主动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国家对一些重要科研成果疏于管理,未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对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的知识产权从权利归属、应用和转让等方面作出创新规定。这将有利于调动承担者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实施产业化的积极性。
这次修改的另一个亮点是明确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这将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科技企业解决因固定资产不足而经常面临的融资困难。
大力促进科技资源共享
科技资源是科技发展所必须具备的物质基础,推进科技资源共享,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是推进自主创新的重要保障。
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分别从政府和科技资源管理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多个方面,构建了科技资源共享制度的法律基础。
法律还明确了科技资源管理单位的开放义务和责任。利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本购置科技资源,科技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承担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共享服务的义务。在强调开放共享的同时,法律也对科技资源可能涉及到的国家秘密给予了充分保护,对管理单位的开放义务作了例外规定。
为了强化对科技资源管理单位履行开放共享义务的监督,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强化公立科研机构结构布局和职能定位
科研机构是科技人才集聚、科技资源密集的创新基地,是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科研机构改革成果和发展方向,对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和社会力量创办的科研机构的管理、运行、权利义务、支持方式作了进一步规定。
目前,我国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逐步减少,从改革前5000多家减少到3800多家,而社会力量创办的科研机构却大幅度增加。
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强化了对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的结构布局和职能定位,规定“国家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法律还明确提出,“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同时要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优化配置,防止重复设置;对重复设置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予以整合”。
法律还进一步明确了科研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它规定,科研机构享有依法组织或者参加学术活动、自主确定研究开发方向和项目、自主决定内部事务、与其他机构开展联合研究以及获得社会捐赠和资助等方面的权利。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还应当向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并建立有利于科学技术资源共享的机制,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有效利用。
此外,这部法律还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作者:邹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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