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所简介
联系我们
首 页
关于天基
律所概况
办公面貌
律所荣誉
领导关怀
服务单位
资讯中心
天基资讯
专题报道
培训活动
媒体传载
执业律师
合伙人
拼音顺序查询
人员搜索
专业服务
房地产及工程建设
科技及知识产权
银行及国际金融
公司及证券业务
商务仲裁和诉讼
刑事法律事务
民事法律事务
行政法律事务
收购和兼并
能源及基础设施
法律动态
法律动态
国内法律动态
国际法律动态
典型案例
研究与发展
学术活动
研究成果
著 述
论 文
法律文摘
企业文化
企业理念
公益事业
企业风采
人力资源
人才观
人才招聘
面试公告
在线报名
客户服务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投诉受理
首页 >>法律动态 >>
国内法律动态
体检隐私保护堪忧 健康弱势群体的就业权命悬一线
编辑:佚名 | 来源:天基律师网 | 日期:2008-6-30 16:57:16
新闻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 转载时间:2008-6-30
6月25日,白利明和汪雨从北京市一家医院的体检中心走了出来,手里拿着一份入职体检报告单。报告单上一切正常,尤其是“乙肝五项”阴性的标志在阳光下格外醒目。
这份报告单是白利明即将入职的一家证券公司的体检表,但血液样本却来自汪雨———白利明的同事兼体检枪手。白利明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
“本来公司对乙肝没有限制,但我是经朋友介绍进去的,他说还是要把手续弄得漂亮一点。”白利明说。于是他找来了自己的同事汪雨帮自己“抽血”。
白利明不知道,在沿海某些用工密集地区,汪雨这样的体检枪手的“出场费”已经高达3000元—5000元,而且还要承担被体检中心拆穿的风险。在北京,白利明只付出了请汪雨“吃一顿”的代价。体检过程极其轻松,在医院的门诊前台,汪雨向导医小姐报出白利明的名字、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交费挂号后就直接进入了抽血室。
白利明足够“幸运”,但面对公司每年一次的体检“福利”,白利明只能挠挠头,哼出一句“走一步看一步吧。”
现实中,像白利明这样的体检“闯关者”还有很多。6月23日,北京益仁平中心发布了《2007年度中国公民健康状况与就业权报告》,报告显示,就业体检已经成为中国公民非自费体检的最主要部分。而且,就业体检过程中的隐私权保护,已经成为健康弱势人群就业权能否得到保障的关键。
这是国内首部健康状况与就业权年度报告。
一起状告体检医院的官司
相比于白利明的“幸运”,郭林则很“不幸”。2007年5月,郭林应聘富士康集团统合电子(杭州)有限公司“资讯专员”一职,通过笔试和面试后,却因携带乙肝病毒,被该公司拒绝录用。
郭林对此不能理解,他认为自己从事的电子行业,并不在国家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禁止从事的行业中。2007年6月,他将统合电子公司告上了法庭。然而,就在起诉阶段,给郭林做入职体检的杭州市下沙医院做出了一件让郭林恼火的事情。
郭林称,下沙医院给统合电子公司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我的确是乙肝病毒携带者,需要进一步检查治疗。”
“这实际上是和公司沆瀣一气,是在提供有利于公司的证据。下沙医院凭什么拿我的隐私去帮助我的对手?”一怒之下,郭林也起诉了下沙医院,因为“侵犯了我的隐私权”。
不光如此,在下沙医院给统合电子公司出具体检证明后,郭林曾多次找到杭州江干区卫生局投诉,要求查处体检医院泄露自己体检报告的行为,但江干区卫生局对郭林的投诉并未予以处理。
今年2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这起少见的侵权案件,虽然此案尚未开庭审理,但迅速引起了各方关注。因为在以往的就业歧视案件中,对簿公堂的双方仅仅是个人和用人单位,还没有把体检医院送上法庭的。
法律依据其实对郭林不利。尽管在2007年,当时的劳动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但是,当时我国还没有出台任何法律法规约束体检机构,禁止医疗机构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列入就业体检标准。意见并不是一个法律文件,法院判案可以参考,也可以不参考。
“尽管还没有相关法规,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还是写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而且,在199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中,就规定了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郭林的代理律师,浙江浙大律师事务所庄道鹤律师说。
就业体检呈无序状态
从整体上来说,国内的就业体检还处于无序状态。至今政府部门未出台任何法令,以规范、约束体检机构和体检具体行为及内容,北京益仁平中心发布的《2007年度中国公民健康状况与就业权报告》中写到。
在现实中,乙肝五项做为就业体检的必备项目之一,也为大多数体检机构所实行。记者致电北京一家慈铭健康体检中心,该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入职体检都要检测乙肝,当然不测也可以,只要工作单位不要求就行。”
在北京一家佰众体检中心,记者得知乙肝检测分为只检测表面抗原和检测乙肝五项两种,而不管哪种都是入职体检的必选项目。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只能表示体检人是否感染了乙肝病毒,并不能反映病毒有无复制、复制程度、传染性强弱。
佰众体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最好检查一下乙肝五项,这样用人单位才对你放心。”
国内体检机构主要有两种:一是附设于一般综合医院的体检机构,如医院体检门诊;二是独立于医院之外的专业体检机构,包括由卫生主管部门或疾病控制中心办的体检中心,以及新兴的民营或中外合资的健康体检中心。
“这些机构中,既有政府部门也有纯粹的民营资本。同时,政府对健康体检机构的准入尚未形成制度,一些机构存在着借用医院设备、使用超期服役设备的违规现象。有的机构工作人员很少或没有临床医师,检查项目不合理或故意删减,收费标准五花八门等,管理相当混乱。”报告的主要起草者,北京益仁平中心反就业歧视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于方强说。
就业体检内容杂乱无章。对于一般职业的就业体检,体检机构的做法通常是,提供2个以上的体检套餐,不同的套餐设置不同的价格,由用人单位选择适用哪一套餐进行体检。
在这些不同的套餐中,共有的内容基本包括肝功能(ALT、AST)、肾功能(CRE)、血糖(GLU)、乙肝五项、甲肝抗体、身高、体重、体重指数(BMI)、视力、色觉、耳、鼻、咽部、音叉(听力)、血压、心、肺、肝、脾、神经系统等检查。
至于为什么以上项目是必选检查,则没人能够说出一个正式的标准。
这些混乱现象的背后,是体检行业巨大的利润空间。一般体检中心的利润可达30%-40%,包含一些健康管理项目的高端健康体检的利润,更是达到100%。
体检逐渐成为一种产业,而相应的行业标准和管理规则,却没有跟上。“开展健康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没有统一的标准,体检行为过度商业化,个别医院和一些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多把体检定位在经济创收层面。甚至引发了虚假广告满天飞、恶性竞争层出不穷、体检价格虚高等违法违规行为。”于方强主任说。
法律规定乙肝五项“免检”
实际上,乙肝五项在就业体检中是免检的,而且还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的。
除了前面提到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最致命的一点,就是意见不能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司法裁决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意见只能作为参考,法院可采纳,也可不采纳。”北京益仁平中心反就业歧视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于方强介绍,“因为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不够,直到2007年底,一些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居然还不知有这份文件”。
“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也未对提供招、用工体检服务的卫生医疗机构做出约束,许多体检中心、医院还会向用人单位推销其乙肝体检服务。”
“就算是违法的,结果又能怎样?”仍在等待开庭通知的郭林反问。
郭林在应聘富士康集团统合电子(杭州)有限公司之前,同样在一家台资企业工作,企业老板都十分清楚郭林身上携带乙肝病毒。“我还和他们一起吃过饭,他们还关心我让我去复查。但到了统合公司就不一样了。”郭林颇为愤怒地说。
《2007年度中国公民健康状况与就业权报告》介绍,在国外很多国家和地区,乙肝都不做为就业体检的一部分,并且,员工的入职体检也将做为员工本人隐私得到很好的保护。
2007年6月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发布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报告》披露,96%的在华跨国外企公司入职招聘要进行乙肝检测,其中近八成的跨国外企公司明确宣称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说,“法律再完备,很多人的意识不到位也还是不行。不说别人,就连我,还巴不得用公司规定挡住那些应聘的乙肝病人,免得传染到我呢”。
关闭页面
|
返回上一页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Address:郑州市经一路北9号清华国际大厦12楼 TEL:0371-69356666 FAX:0371-69353333
版權所有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2005-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