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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打人面临判刑 律师介入终获无罪

编辑:佚名     |     来源:天基律师网    |     日期:2007-10-19 17:51:06

訾建营律师案例   13017660211   69356662
 
少年参与打人 面临判刑危机
2003年春,少林寺塔沟武校一学生家庭背景较好,经常欺侮小同学。一日他再次欺负小同学时引起其他几位学生的不满,结果大家一起将该欺负人的学生打了一顿,由于头部被打,鉴定为重伤。几个抱打不平的学生虽然不满16周岁,但仍面临刑事追究的可能。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登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其中一少年张X的母亲找到了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的訾建营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情况,谋划应对良策。
律师从容应对  积极寻求突破
根据当事人反映,该少年张X虽然老家户籍记录案发时刚满14周岁,但应该不满14周岁,因为出生月、日真实,但年份实际相差整整一年。原因是1989年秋天少年的老家调整土地,他的叔叔电话打到郑州问孩子生了没有,孩子的母亲说年内会生,于是孩子的叔叔就给村组会计报上了户口,先分了一份土地。结果孩子年内没能降生,而是到1990年的农历正月初六降生,回头给老家说了出生日期,老家的户口本上就成了该少年出生于1989年3月17日。这是该少年户籍年龄的来历。
律师还去开封尉氏县少年的老家走访了申报和填写户籍的村组会计,他们并未掌握第一手资料,户籍数字的来源不权威。不可靠。受到质疑不无道理。
与此相对,家长反映,他在郑州上学的出生日期都是按真实的申报的,是1990年1月6日。律师让少年家长寻找该少年上小学的原始证件、表册之类的客观资料。他们翻箱倒柜终于找到了当年的小学生学生证一本,记载的出生日期是1990年1月6日。于是律师走访了该少年毕业的小学―――郑州凤凰台小学,会见了该学生的班主任老师。该老师认可当初教过该少年,学生证是她填发的。这个形成于1996年的学生证是证明该少年实际年龄的王牌证据。
家长还反映,孩子出生那一年举办的北京亚运会(那年亚运会是1990年),在郑州凤凰台村居住的邻居中有三个与该少年同年出生的孩子,对于都怀胎生育的农村居民,大家很关注临近的同年出生的孩子,缘于大家有着共同的语言和话题。于是律师也对几位家庭进行了走访核实,所言不虚。有了这些可以互相印证的各方面的证据,该少年的实际年龄应该可以认定。
一波三折 终归正题 案件起诉到法院
案件进展扑簌迷离,由于作为嫌疑人的几个少年迟迟没有被批捕,登封公安局说案件已经转检察院了,但登封检察院批捕科说,民事调解正在进行,批捕的事情不会太急。少年的家长听说,受害人要求赔偿,拿了钱就不再追究了。在此情况下,律师也不好阻止,只能静观事态发展,重伤案件,调解了不追究可能性不大,但谁也难以排除,如果赔偿了,真不再追究也是个办法。结果,几个嫌疑人的家长多少都拿了钱,人也确实放了。但随后的发展并不如愿,几个月后案件又继续追究,律师向检察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及线索,并要求作骨龄鉴定。检察院并未采纳和进行调查核实。案件后来起诉到法院,通知了开庭时间。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登检刑诉[2004]218号
被告人王某,男,生于1988年12月25日,河南省原阳县人,身份证号码:4107251988122XXXXX,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河南省原阳县葛埠口乡XX村XX组,现登封市塔沟武术学校学生。2003年6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登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03年8月2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X,又名张XX,男,生于1989年3月17日,河南省郑州市人,身份证号码:4102231989031XXXXX,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祭城乡王庄村,现登封市塔沟武术学校学生。2003年6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登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03年8月2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又名于XX,男,生于1988年10月26日,河南省杞县人,身份证号码:4102211988102XXXXX,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河南省杞县宗店乡XX村XX组,现登封市塔沟武术学校学生。2003年6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登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03年8月2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男,生于1988年1月15日,河南省上蔡县人,身份证号码:4128251988011XXXXX,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河南省上蔡县XX乡XX村,现登封市塔沟武术学校学生。2003年6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登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03年8月2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张X、于某、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3年12月18日已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03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5月21日中午,被告人王某、张X、于某、陈某伙同李某、王某、袁某、致某(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因琐事与登封市塔沟武术学校学生金某(受害人)发生争执,以上八人对金某实施殴打。经鉴定,金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致某、王某某、袁某、曹某证言;
2、被害人金某陈述;
3、被告人王某、张X、于某、陈某供述;
4、书证;
5、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张X、于某、陈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张X、于某、陈某在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张X、于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XX
                 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
附:1、被告人王某、张X、于某、陈某现取保候审在登封市塔沟武校;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主要证据复印件。
 
律师欲作无罪辩护 法院中止审理
开庭当日,律师将小学生学生证及其他证据提交法庭,并申请骨龄鉴定。法院看到律师预作无罪辩护,案情超出他们的预期,于是通知已经坐到审判大厅的人员案件延期审理。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骨龄鉴定 终结案件 少年不负刑事责任
随后登封法院通知少年家长交鉴定费,法医带少年一起去郑州一体育学校找有资质的专家拍片进行比对、评判,最后认定该少年案发时年龄不足14周岁。据此检察院撤回了对该少年的起诉。少年因为案发时年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的努力在案件最终的结果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户籍登记虽然是较权威的证据,但不是唯一的证据,也不是不容质疑的证据,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时是可以不予认定的。
 
骨龄鉴定证据效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
    此复。
主张户籍年龄错误的案例不时会有,但真正能推翻的并不多,本案最终使检察院撤回对张X的起诉,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得益与律师的不懈努力。合法的权益需要努力争取,否则不会自己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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