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场民事官司和一场行政官司
代理律师訾建营
村里刚划给自己的宅基地却又被村里划给他人,村里起诉要求退还土地,引发第一场诉讼;随后他人后来居上办理了用地证,据以起诉自己侵权,掀起第二场诉讼;为了维护自己权益,应诉两场诉讼的同时,以攻代守,依法起诉土地局,要求撤销对方用地证,从而一块小宅基,引发两场民事官司和一场行政官司。
2004年6月,郑州市金水区陈寨某村民小陈突然接到法院送达的诉状,同村的村民安某起诉自己,原因是自己阻挠对方施工盖房。此时小陈找到了天基律师訾建营,经查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文化路改造拆旧房
郑州文化路北端拓宽改造,一些村民的房子需要拆迁,小陈的房子也在拆迁范围,2003年10月份,小陈相应政府号召,向村里申请了新宅基(争议地块),拆除了老房子。
第一场诉讼:村委会状告村民
(出尔反尔)村里弄错起诉村民退还自己刚同意划给的新宅基
后来同村安某也被拆迁了文化路边的房子,选新宅基时想使用小陈的新宅基,小陈不同意,村里也进行协调,没达成一致。于是村里以小陈已经有一处宅基为由起诉小陈退还新宅基,事实是所谓已有一处是小陈父亲的,小陈父亲有1982年颁发的宅基证。被村里起诉后,小陈拿诉状找村里反映情况,时任村主任一看小陈的审批材料,说是具体办事的任弄错了,同意纠正。后来村里企业发生了事故,村主任外出住院事情搁置那里了,后来村主任去世了。
风波似平却未平,后来竟然收到了法院判决退还土地的判决。
第二场诉讼:村民状告村民
祸不单行)安某后来居上,办理用地证,随即持证起诉小陈侵权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安某为了使用先划给小陈的新宅基,经过村里、镇里上报材料,金水区土地局于2004年10月给办理了“土宅字(2004)第093号农村居民宅基地许可证。
有了区土地局颁发的用地证,安某就好像有了铁的东西,于是准备在小陈的新宅基地施工,小陈坚决不同意。安某随即起诉小陈,要求小陈停止阻挠安某的施工行为。
在拿到安某的起诉状后小陈找到了天基律师訾建营。经过分析訾律师认为必须质疑对方的用地证,否则民事官司只能等待败诉。于是起诉撤销安某的用地证,民事官司申请中止审理。
第三场诉讼:村民状告土地局
绝地反击)质疑对方的用地证,状告金水区土地局
质疑理由为,土地局给安某颁发的用地证程序违法,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越权审批。
作为原告小陈提供了几个村民代表的证言并出庭作证,证明未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分管宅基地的村干部及村委会也证明安某的审批材料没有经过村民大会讨论的程序。
而被告金水区土地局提交的材料里记载,村民代表参加60人,同意60人,显然是虚假的。
一审结果,金水区法院维持了安某的土地证,理由是,村里、镇里盖章了,土地只负责形式审查,是否开过村民会议土地局可以不予过问。一审判决下发后小陈不服上诉。
二审律师重点强调土地局越权审批,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村镇规划条例,农民宅基地的批准权是县级人民政府,用地证应该由批准机关颁发,而金水区土地局仅是经办部门,无权以自己名义颁发用地证,故其先前给安某颁发的用地证属越权行为,所办证件无效。
结果理由被二审法院采纳了,最后郑州市中级法院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撤销了金水区土地局给安某颁发的“土宅字(2004)第093号农村居民宅基地许可证。一场釜底抽薪的战术最终以胜利而告终。
后续,随着安某用地证被撤销,第二场官司结果也不言而喻。由于安某有力的用地证不存在了,民事官司也便失去了胜诉的可能。
村里起诉小陈的侵权官司,一审据以认定小陈新宅基系多占的证据竟然是小陈父亲房子的照片,二审中小陈提供了父亲的1982年的宅基证,证明照片显示的房子根本不是自己的,多占宅基不攻自破,一审的理由被推翻,村里不再要求小陈退还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