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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王文本王”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编辑:佚名     |     来源:天基律师网    |     日期:2007-5-30 9:05:22

      原告:北京汉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汉王公司)

  被告: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简称武进教育局)

  【案情】

  原告汉王公司开发出汉王光学字符识别系统软件(简称“汉王文本王”软件),并将此软件与硬件相结合,研制出“汉王文本王”产品上市销售。被告武进教育局在国际互联网上设立了“武进教育信息网”站点,提供“汉王文本王文”软件下载,该软件原有的加密程序已被破坏,用户可自由下载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汉王文本王”软件的著作权人,依法有权限制他人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传播此软件。被告武进教育局在其网站上提供解密的“汉王文本王”软件下载服务的行为构成侵权。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点评】

  目前,互联网上侵犯著作权现象比较严重,因此必须加大对著作权人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破坏著作权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在网络上提供软件的下载服务,即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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