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2006年5月× 日就DNALTAO060500043海运提单项的三箱(藏集装箱,箱号分别是:CRLU1224161/ GESU9195124/GESU9195269)出口大蒜(CIF),向被告投保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一切保险。被告于2006年5月15日向原告出具了保单号为6830235022006000008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一切险保单,约定保险金额为US$63855元。
2006年5月28 日船到达目的港(印尼JAKARTA)后收货人发现箱号为:GESU9195124冷藏集装箱内货物温度较高,出现严重腐烂变质,货物全损。原告接到货物全损通知后,即将出险情况向被告报案,并按被告要求向其提供全部索赔文件进行索赔。2006年11月28日被告书面以“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为保单除外责任”为由拒赔。
案情证据简介:
1、保险合同
险种;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一切保险PICC1981
责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运输途中外来原因所至的腐败或损失。
投保:通过保险代理人,仅在代理人的电脑系统填写简单的要素投保单系保险代理人自制,无任何告知字样。投保人已该种方式自2004年起已于保险人签约120余单。第一次出险。
承保:保险人2006年5月15日通过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没有附约定的冷藏货物一切保险条款,而保险单背后附带有全英文的“海洋运输货物一切保险”。保额:US$63855元/起运日期MAY16,2006/自QINGDAO至JAKARTA/赔款地郑州/目的港理赔代理CE公司。
2、保险人拒赔依据
A、目的港理赔代理CE公司出具的〈货损报告〉(传真件英文):“最大可能系海洋运输途中外来原因所至”
B、目的港理赔代理CE公司出具的〈温度盘〉(传真件英文):
显示温度始终在0℃以上。
C、提单(副本)列明“SHIPPER,SLOAD,COUNT&SEAL”(属发货人装箱、清点、封箱)
D、CE公司在目的港提取的提单与原告向被告提交的不一致。原告就此已书面向被告解释“收货人通关便利”
3、其他相关证据
A、提单信息;2006年5月10日出箱
B、出口商检证2006年5月8日报检出证。申报地:山东金洲
C、陆运承运人货物完好证明。
D、货代合同。
C、指示提单
讨论的问题
1、保险公司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是否免责条款有效?CE公司报告是否有效?CE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是否有域内效力?
2、当事人长期交易能否成为被告已履行抗辩告知义务理由?
3、本案是否是“多式联运”?
4、本案的管辖问题?一般?特殊?债权转让是否能回避特殊?
5、外汇牌价适用那一天的?利息算到那一天会得到支持?
6、代理费是否会得到支持?
7、是否是承运人责任?列谁当被告?